泰价格发〔2015〕154号
市公用事业管理局、各供热经营单位:
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,根据我市城区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经依法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决定对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出厂价格
1、蒸汽出厂价格每吨由160元调整为140元。
2、低温循环水价格参照蒸汽价格调整幅度作相应调整,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二、销售价格
1、居民供热
居民采暖供热(蒸汽)继续实行政府定价,价格标准为:
(1)蒸汽终端销售价格由每吨160元调整为140元。
(2)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,每平方米由25.2元调整为23.0元。
2、非居民供热
非居民供热(蒸汽)实行政府指导价,最高限价为:
(1)蒸汽终端销售价格为每吨165元。
(2)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33.6元。
3、工业蒸汽
工业用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,终端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每吨175元。
三、相关规定
1、对持有我市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或《泰安市特困职工证》的居民家庭供热给予适当照顾,其供热到户价格执行每平方米20.4元。
2、按照有关规定,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,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,中小学(含托幼园所)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,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,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。
3、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。收费按建筑面积或供需双方认可的计量表为准,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供热时间130天,自每年11月10日起至次年3月20日。各供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,加强经营管理,降低供热成本,提高供热质量。
四、执行时间
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。
泰安市物价局
2015年12月7日